人事与师资信息

时间:2024-06-07 11:18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学院内部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秩序,实现学院全面发展的宏伟目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适用于学院与教职员工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包括:

(一)因履行聘任(劳动)合同方面的争议;

(二)因录用、调动等发生的争议;

(三)因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受学院处理、处分发生的争议,或被学院开除、除名、辞退及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发生的争议;

(四)因执行学院有关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及有关培训、进修、劳动保护、科研经费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五)因学院考核、评优发生的争议;

(六)因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发生的争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教职工为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调解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调解义务。

第二章  调解机构设置与职责范围

第五条 学院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工作。    

第六条 调解委员由十一人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四人;工会代表四人(其中工会负责人为当然委员);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三人。教职工代表由职代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推举产生,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确定,调解委员会聘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指导和咨询。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工会负责人担任或由调解委员会选举产生,副主任由调解委员会选举产生。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负责统筹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委员会换届,委员可以连任。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决定须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否则另次会议再议。因出现委员需要回避或出差等原因导致出席人数不能达到规定人数时,主任可协商指定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但不得超过两人。临时委员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省人社厅、鲁商集团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的职权

(一)主持调解,依法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检查、督促争议当事人认真履行和解协议、调解协议;

(三)加强对教职工进行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到调、防结合,减少劳动人事争议;

(四)对学院内自行制定的有关违反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所作具体行为提出修改建议;

(五)向有关机关出具调解处理意见书;

(六)聘用、解聘和管理调解员,建立调解员名册,并对聘任的调解员给予适当工作补助。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在接待、办理劳动者反映问题及引导、见证协商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性问题发展趋势,对可能引发集体争议、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第一时间告知用人单位、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已依法就本办法第二条的劳动人事争议,向有关机关提起仲裁或诉讼的,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调解,已经受理调解的立即终止调解。

第三章  调解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应当在劳动人事仲裁时效内,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并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四条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申请书,应当写清争议的事由和请求事项。申请人对申请所述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调解委员会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不愿意调解的应在调解委员会送达的调解申请书副本上签署不愿意调解意见,并签名、捺印、注明日期。调解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应将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第十六条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委员会应当对其引导、见证协商过程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和解协议归档,建立协商档案。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作为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十七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一方为多人时(指10人以上),若其申请调解基于同一事实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应推举2至3名代表参加调查和调解活动,推举代表须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代表人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调解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调解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十八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且对方当事人同意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解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且立案后,应指定2名(含2名)以上委员对有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过程要做好完整的原始笔录,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均应签名。

(二)简单的争议,由调解委员会指定2-3名委员进行调解,但至少有1名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调解。事由重大、牵涉面广、影响大的争议或上述人员调解不成的,由调解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成员参加的调解会议进行调解。调解会议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三)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要始终贯穿公正、平等、协商调解原则,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进行公正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仍存在较大分歧时,调解会议可以休会,再次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四)调解委员会组织召开的调解会议,应至少提前2天通知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调解会议应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无正当理由,调解申请人不按时到会的视为放弃申请调解,被申请人不到会,调解委员会可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缺席调解意见。结案材料应注明不到会的情况。

(五)经过调解达成一致后,须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学院工会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要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职务、争议事实、各自观点、相关证据、适用法律、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校工会各一份。调解不成的,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但应留存双方当事人诉求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

(六)调解协议书自争议双方当事人签名之日起生效,争议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对调解协议不服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向有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后对调解协议不服的,在申请仲裁期间仍按调解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应在接到当事人提出劳动人事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但在调解过程中产生新的劳动人事争议的,应从提出之日计算到期时间。

第二十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可提出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一方或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要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对委员的回避申请,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申请,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有关部门应对劳动人事调解委员会的调查取证给予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严肃性,凡当事人干扰调查核实或调解,扰乱调解工作秩序,经劝说无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调解过程中产生的案卷材料,应当及时全面收集归档,有效保管利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相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劳动争议调解申请表

附件2.授权委托书

附件3.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

附件4.×××调解委员会回避申请书

附件5.仲裁审查申请书

附件6.申请审查承诺书

附件7.劳动人事争议和解协议书参考样式

 

 

 

 

 

 

 

 

 

 

 

 附件1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表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姓名


名称


性别


单位性质


年龄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务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姓名


地址


联系方式


邮编


申请事项:

申请事由:

 

 

附件2

       

劳动人事调解委员会:

你委受理                 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受委托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写明身份及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2)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委托人:          (签章)

受委托人:          (签章)

         

附注: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人事调解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调解请求,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附件3

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

××× 调解委员会:

你委受理        人与     (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现推举下列人员为代表人: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备注




































 

申请人:(签名捺印):

 

代表人(签名捺印):

代表人权限:

       

说明及注意事项:

1.推举代表人应为二至三名。在申请书中写明各位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所有参加并同意推举代表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均应在本申请书上签名捺印。被推举的代表人应当在本申请书上签名捺印。

3.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调解委员会,一份由当事人自己留存。

4.代表人如增加、放弃调解请求,承认对方的主张,同意和解,进行调解需征求申请人同意,在推举代表人申请书上予以载明。

附件4

×××调解委员会回避申请书

 

案号


申请人


回避人


回避方式


 

 

 

 

申请人:                   

 

 

负责人:                  

备注


 

 

附件5

仲裁审查申请书

   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平等协商后,在         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现提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调解协议书审查确认为仲裁调解书。

此致

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附:调解协议及当事人身份证明、资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双方签名捺印)

       

 

 

 

 

 

附件6

申请审查承诺书

 

               劳动人事争议发生纠纷,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承诺人:          

                                           

 

 

 

 

 

 

 

 

 

 

 

 

 

附件7

劳动人事争议和解协议书参考样式

 

甲方:

乙方: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就              劳动/人事争议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

二、

三、

四、双方已清楚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无异议和不明确之处,愿意按协议约定严格执行。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方式

部门:山东城市服务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电话:0535-224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