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7 15:19
第一条 为激发山东城市服务职业学院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正式学籍的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评奖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申报评选。
(一)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学院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
第三条 学院设立以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为引领,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为有效资助,校级综合奖学金为主要形式、以单项奖学金为补充的奖学金体系,并逐步增加奖学金种类,扩大奖学金评定比例,提高奖学金奖励额度。
第四条 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及评选比例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按学生学习成绩和全面发展质量诊断测评成绩择优发放。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制定。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按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等额评选。
(二)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按学生学习成绩和全面发展质量诊断测评成绩择优发放。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制定,各二级院系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按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等额评选。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全面发展质量诊断测评成绩择优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制定,各二级院系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按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等额评选。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全面发展质量诊断测评成绩择优发放。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制定,各二级院系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元,按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等额评选。
(五)综合奖学金
学生综合奖学金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发放。
一等奖学金每人600元,按在校学生人数(不含一年级新生)的2%评定;
二等奖学金每人400元,按在校学生人数(不含一年级新生)的5%评定;
三等奖学金每人200元,按在校学生人数(不含一年级新生)的10%评定。
(七)单项奖学金
1.科学技术成果单项奖
科技成果单项奖发放对象为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的学生,由教务处、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共同认定,每人每次200元。
2.社会活动单项奖
社会活动单项奖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中“社会实践”成绩评定发放,每学年评选100名,由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认定。
社会活动单项奖每人每次100元。
3.文体特长单项奖
文体特长单项奖发放对象为参加校外文体比赛并获得市级(包含市级)以上奖项的学生,由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认定。
文体特长单项奖每人每次100元。
4.文明修身单项奖
文明修身单项奖按学生突出事迹等级认定发放,每学年评选100名,由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认定。
文明修身单项奖每人每次100元。
5.劳动实践单项奖
劳动实践单项奖按照学生参与劳动实践活动表现情况评选发放,每学年评选100名。
劳动实践单项奖每人每次100元。
第五条 各类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获奖学生名单由各二级院系提交,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审查,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财务处通过银行卡统一打卡发放。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城院之星奖学金、校级综合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城院之星奖学金、校级综合奖学金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