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7 15:22
鲁城院〔2021〕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服务技师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处室:
《山东省城市服务技师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办法》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城市服务技师学院
2021 年 6 月 15 日
山东省城市服务技师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及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申诉。
第三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接受学生的申诉,并对其是否符合申诉条件进行审查;
(二)根据申诉人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取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以复查;
(三)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予以核实和查证,并听取原处分或者处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
(四)召集委员会会议,或者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五)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及被申诉人;
(六)保存申诉人的申诉材料、委员会出具的复查决定书及复查的相关材料、会议记录;
(七)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四条 学生申诉范围:
(一)学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二)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处分、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
(三)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做法的。
(四)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
(五)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处理决定。
第五条 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主任,成员由学工与保卫处处长、团委书记、院(系)学管工作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工与保卫处。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 委员会会议对申诉做出的复查结论,应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委员会会议的其他决议,由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若与申诉人或者申诉事件有利害关系,应回避。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