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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人才来烟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期

 

一、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2017年起,乡镇(设有村委会的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在编制和岗位空缺数额内招募高校毕业生从事为期2年的“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工作。招募全过程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规定执行。“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在聘用合同中约定5年的最低服务期限(含“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年限)。2017年以前招募、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继续执行定向考录、招聘政策。“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内按照当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与服务地乡镇(街道)事业单位人员享受同等福利待遇。新招募且在岗6个月以上的人员发放3000元一次性安家费。服务期满后直接聘用到原服务单位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适用对象:    

(一)28周岁以下的:

1.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省外普通高校和国家承认学历的海外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山东户籍或山东生源毕业生(含2017年以后国家统招入学的普通高校非全日制研究生)

3.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毕业时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可以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毕业生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二)近三年毕业的学生,符合上述3种类型的,不受年

龄限制。

办理渠道:根据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公告报名参加公开招募。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5%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在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挂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无需进行灵活就业认定,填写《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并办理就业登记后,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申报时间:毕业生灵活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

申报流程:毕业生灵活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到灵活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补贴申领。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经认定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5%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申报时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

申报流程:就业困难人员向灵活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四、创业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小微企业

2016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以及2022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制),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1.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3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2020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符合上述其他条件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个体工商户

2014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以及2022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个人挂档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2020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符合上述其他条件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正常经营是指有正常营业收入。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适用对象:创业人员、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办理渠道:注册地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三)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013年10月1日以后成立注册的,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以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办理渠道:注册地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2018年1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过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正常经营一年后,给予最高3000元/年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适用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人员。返乡农民工是指本市农村户籍(或身份证住址在乡镇以下),曾离开户籍所在县务工半年以上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目前正在户籍所在县范围内创业的人员。

办理渠道:注册地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五)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及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贷款市场报价利率+0.5%)LPR-150BP(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以下部分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适用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创业青年,平台就业人员以及入驻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

办理渠道:注册地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LPR+50BP(贷款市场报价利率+0.5%),LPR-150BP(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以下部分利息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担保贷款和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营状况良好,且守法经营,具有还款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诉讼案件

办理渠道:注册地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减免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适用对象: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办理渠道:注册地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核实是否符合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扣减税费由税务部门负责。

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

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新评选的“优秀创业大学生”“返乡下乡创业之星”“优秀创业导师”分别给予5000元奖励;对市级“创业大赛”获奖选手,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适用对象:创业典型人物。

办理渠道: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