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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市服务职业学院

校园亮化工程改造项目(二次)询价公告

一、采购内容

山东城市服务职业学院校园亮化工程改造项目(二次),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供应商资格

1)在中国境内注册,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需提供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自拟格式承诺、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缴纳社保证明);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供应商自拟格式承诺);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三、报价要求

1. 2025424900 分—930分,到山东城市服务职业学院(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创西路60号)图信楼233提交报价文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丛老师,2246687

2. 报价人须提供包含以下内容的加盖单位公章的报价资料一份: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报价单、服务承诺(包括优惠条件承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供应商资格要求等。上述资料装订成册(需提供纸质版文件2份、电子扫描件1份),自行密封并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所交资料因存档需要,采购人不予返还。

3. 报价为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总价,包括材料费、运输费、人工费、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且综合考虑市场、政策等因素引起的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不确定风险。

四、其他要求

1.采购人不组织统一考察现场,无论供应商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该项目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报价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踏勘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采购人未设置最低限价,但供应商报价不得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也不允许低于成本价报价。否则,采购人将认为其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供应商现场不能对其低报价做出合理解释的,采购人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等法律法规认定为无效报价。

3.中标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人资格,将不允许再次参与该项目,一年内不允许参与采购人其他项目。

4.报价资料应符合完全响应山东城市服务职业学院校园亮化工程改造项目(二次)所有要求,要求见附件。

五、控制价、付款方式、工期、质保期

1.控制价:本项目控制价为人民币35000元。超过控制价报价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2.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全部完工,经监理单位验收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结算审计完毕付至合同价款的100%

3.工期:自接到采购人通知之日起至14日内竣工(该工期含节假日、雨季等因素)。

4.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六、截止报价时间,报价人不足3家或在评审过程中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报价人不足3家,采购人可改为竞争性谈判采购。

七、报价人提交报价资料视为同意该询价公告条款,采购人享有对该条款的解释权。

 

附件:校园亮化工程改造项目(二次)询价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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