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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根据鲁财教[2012]90号《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和鲁人社字[2013]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确保资助工作顺利进行,我院把助学资金资助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资金的申请、审批、管理和发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受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领导,组织结构如下:

组长:分管副院长

成员:学生处处长、学生处副处长、财务处处长、各二级学院院长、书记、副书记

二、助学资金资助范围

(一)助学资金包括:免学费资金和国家助学金。

(二)免学费资助范围:我院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

(三)助学金资助范围:我院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学生的10%确定。

三、申请助学资金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中的户主页、索引页和学生本人页复印件;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材料;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助学资金学生的排序

(一)第一排序

1、孤儿;

2、家庭困难享受政府低保的;

3、遭到重大自然灾害的;

4、有残疾证且家庭经济困难的;

5、单亲家庭或烈士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的;

6、学生本人罹患重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

7、学生家庭成员患重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

8、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特殊情况须报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助学资金申请与发放程序

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提交申请→各班级、各二级学院进行初审和公示→学生处审查和汇总→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学院公示→组织发放

具体流程和要求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交申请

免学费和助学金按学期申请,一年申请两次。学生在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由二级学院、班主任组织学生填写助学金申请表和免学费申请表,申请表由学生处统一发放。逾期未能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

(二)各班级、二级学院进行初审和公示

各二级学院助学金申请材料要按照学生家庭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受助学生名单需在班级、二级学院和学校三级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公示,一份与公示照片存档备查。各二级学院按照学院提供的电子模板,将电子版信息、初审材料、班级和二级学院两级公示材料及照片在春季4月10日前、秋季10月15日前一并交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查和汇总

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表填写是否正确;

2、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3、身份证复印件是否齐全;

4、申请材料与电子版信息是否一致。

(四)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确定的受助名单进行第三级公示,并按照《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设计的统计项目、标准和要求,准确、及时完成所有数据的录入和上传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学生申报助学资金。

(五)助学资金发放确认

学生处对确认受助学生进行审核。在校学生由学生本人、班主任、二级学院书记签字确认。学生处根据确认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制表,由财务处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卡,全部通过银行途径直接发放到困难学生手中。

(六)财务处应在每次收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助学资金拨付指标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收款收据,报送省厅规划财务处。财务处在收到省级财政拨付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七)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学生退学、转学、休学或开除等情况及时通过《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向上级部门反馈。

(八)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按上级要求将受助学生申请表、汇总表、公示照片等有关凭证分类装订建档,并建立助学资金工作专门档案柜。

六、具体要求

(一)学籍注册时间:学籍注册截止日期,春季学期4月10日前,秋季学期10月15日前。

(二)学生资助时间:按照国家资助管理规定,学生申请助学金必须每学期一申请,首先由学生提交申请材料,春季学期4月10日前,秋季学期10月15日前,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本学期不再受理。

(三)学生资助必须提报的存档材料:

1、各二级学院按照本单位一、二年级在校生人数的10%提报申请材料;

2、将申请材料按照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用档案袋封装,并将排序名单用A4纸打印附在档案袋表面;

3、各班级、二级学院申请助学金学生的公示材料和照片。以上3项材料,交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

(四)合作办学学校免学费和助学金是否符合资助政策由我院合作办学核查小组审查,符合条件的学校按照我院常规学生的要求进行申报,自2013年起,所有合作办学学生学籍注册及学生资助资金的申请发放按我院《关于合作办学学生学籍注册及学生资助资金申请发放的要求》办理。

(五)因部门、个人或联办学校原因造成助学资金申报、审批和发放环节延误,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虚报或多报学生人数套取助学资金以及降低标准发放助学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根据鲁人社[2013]41号文件追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