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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资助方式。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审批、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院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 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处、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组织人事处具体工作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审核和上报;

(二)勤工助学学生劳动量核算及出勤审核;

(三)勤工助学学生工资核算及上报。

      第八条  学生处、团委具体工作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信息发布;

(二)勤工助学学生的信息征集和审核;

(三)勤工助学岗位部门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和反馈;

(四)其它关于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财务处具体工作

(一)勤工助学资金的管理;

(二)勤工助学岗位工资的设定;

(三)勤工助学学生工资的发放。

第十条  除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协助做好学生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山东省城市服务技师学院设立勤工助学资金专用款项。

第十三条  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根据学院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部门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  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部门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为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岗位;临时岗位为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岗位。

第十八条  固定岗位需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组织人事处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一周向组织人事处提出设置申请,所有岗位均需由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未经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用人部门提交申请,组织人事处负责审核备案,财务处统一从勤工助学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由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执行。勤工助学工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不具有长期性的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按工作量计算均可;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按月计酬,每月300元。财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某些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按月发放;临时岗位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财务处、组织人事处联合作出调整计划,报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具体流程

(一)用人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

(二)由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授权学生处、团委负责公布勤工助学岗位并组织学生报名;

(三)经用人部门审核、同意聘用后,学生即可开始工作;

(四)用人部门负责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五)根据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发放劳动报酬。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院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勤工助学岗位工作;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之中。学院每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不遵守校规校纪,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学生,可以视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七年二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