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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加强学生管理工作,充分体现“环境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培养良好校风的重要阵地,是学生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场所。为了维护公寓的良好秩序,促进学生公寓文化建设,保证学生有一个健康、舒适、优美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寓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学生公寓管理由学工与保卫处(团委)负总责,后勤处、各院系等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二)学工与保卫处(团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安全、卫生、公寓设施及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三)学生公寓楼设值班员和保洁员。公寓实行24小时值班,在学工与保卫处和物业公司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按照学生公寓使用与管理相一致的原则,由学工与保卫处(团委)对学生宿舍统一调配。各院系根据学工与保卫处(团委)调配的宿舍,定额定员,合理安排学生。未经学工与保卫处(团委)同意,各院系不得私自启用未调配的空宿舍,院系之间不得私自调换宿舍;未经所在院系同意,各班级不得私自调换宿舍。

第二章 宿舍管理规定

第三条 学生住宿管理

(一)学生宿舍住宿人员为交住宿费的住宿学生及学院统一安排的其他各类学生。

(二)学生宿舍的调整、分配由学工与保卫处(团委)负责,各院系及学生个人必须服从和配合。

(三)入住学生需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及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学生入住宿舍后,认真检查宿舍内的财产、设施,并详细登记《宿舍物资登记表》,由班主任、院系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宿舍物资登记表》一式两份,分别交学工与保卫处和院系备案。

(五)因休学、转学、退学等特殊情况需中途退宿者,必须按照学工与保卫处(团委)相关规定办理退宿手续。实习生离校时,由各院系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宿舍物资登记表》对宿舍物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发现有财产损坏现象的,要追究学生及班主任的责任,并及时进行赔偿。

第四条 学生公寓安全及秩序管理

(一)学生公寓实行定时封闭管理。学生上课及放假期间公寓关闭。

(二)学生要遵守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就寝,按时起床。

(三)楼门关闭期间禁止随意出入公寓。病、事假或有特殊情况的,可凭班主任或有关学管人员开具的有效出入公寓手续出入公寓。出入公寓时要配合公寓管理人员的检查,登记出入时间、班级、姓名等信息。

(四)宿舍内不得吸烟、玩火机;不得存放烟(包括电子烟)、酒、打火机,不得存放和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室内、洗漱间及走廊上不得烧纸和杂物;宿舍楼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私自动用总电源开关及保险设施,不得私接电线、安装插座等;不得存放和使用电热水器、电热杯、电热毯、电热锅、电吹风、卷发棒等大功率电器,凡违反规定使用电器的一律没收,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在为手机充电时必须保证当事人员在场。

(六)宿舍内不得私自使用和存放有毒、强酸、强碱、易燃、易爆物品及各类枪支(包括仿真玩具)和各类刀具等危险物品。一经发现给予没收并严肃处理。

(七)宿舍内严禁赌博、观看不健康书刊光碟、打架斗殴、聚众滋事等。

(八)不得在宿舍楼内哄闹、跳舞、溜冰、玩球等。熄灯后,不得有打牌、弹奏乐器、播放音乐、喊叫及一切妨碍他人休息的行为。

(九)宿舍内不得饲养各类鸟、昆虫、猫、狗等宠物。

(十)宿舍楼内未经允许学生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十一)不得爬窗子、铁门、阳台等进入公寓;不得爬楼、跳楼出公寓。

(十二)男女生宿舍异性不得互访;未经许可宿舍内不要留宿外来人员,严禁留宿异性。

(十三)不得将饭菜带至宿舍就餐。严禁在宿舍内聚餐、喝酒、自炊。

(十四)学生宿舍钥匙由各院系和学生本人自行管理,但应交给公寓值班室一把备用钥匙。因丢失或损坏需更换钥匙时,应及时将备用钥匙交公寓值班室。不得将宿舍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原则上值班室钥匙不外借,特殊情况经班主任同意后,学生可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后要及时归还。

(十五)宿舍锁无法打开,需剪锁时,须经班主任确认后,告知公寓管理员,经登记后方可借用剪锁钳,用后立即归还。

(十六)宿舍内发生火灾时,要及时向值班老师、公寓管理员报告,并按照应急疏散方案迅速地撤离。

(十七)宿舍内发生被盗事件时,应积极采取措施,要保护好被盗现场,并立即向院系、学工与保卫处(团委)等部门报告。

(十八)文明住宿,礼貌相处,理智处理纠纷,不得在宿舍楼内互相谩骂、斗殴。

(十九)严禁出现乱窜宿舍现象。

(二十)公寓内禁止从事法轮功、传教等活动,禁止私藏和传阅非法宣传品。

(二十一)学生在公寓内要自觉服从公寓管理员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刁难、围攻、谩骂宿舍管理人员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二十二)校外实习学生原则上不得滞留公寓,确需留校住宿的由各院系统一登记安排宿舍,并上报学工与保卫处备案。

(二十三)校外人员来宿舍会客,经公寓管理员批准、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客人必须在晚上九点前离开,离开需办理离舍手续。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需经院系书记批准,并上报学工与保卫处。

(二十四)已办退学手续和退宿的同学不得留宿,一经查出,学工与保卫处(团委)有权勒令其离开。

(二十五)正常上课期间,学生出入公寓必须持有班主任或辅导员假条并凭有效身份证明进行检查登记,经公寓管理员同意后方可出入。

(二十六)不得有妨碍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学生公寓卫生管理

(一)各院系对分管楼层的走廊、楼梯、厕所、洗刷间以及学生公寓周边分管卫生区的卫生负责,防止学生乱扔、乱倒垃圾。宿舍内卫生由住宿人员负责。宿舍内的垃圾按要求倒到指定的位置。

(二)各宿舍的舍长负责制定卫生值日表,组织宿舍卫生的打扫和各项活动,并督促本宿舍人员遵守卫生管理规定,协助做好管理及卫生工作。

(三)坚持每天值日,做到室内整洁,无垃圾、无积水、无异味。床铺被褥叠放要整齐,床上不准堆放衣物。床下干净,鞋子、洗刷用品摆放整齐。宿舍内及阳台要保持干净。

(四)学生宿舍内的垃圾应放到垃圾桶内。宿舍垃圾每天必须清扫干净,由当天值日生负责送到垃圾箱。凡将垃圾扫或倒到宿舍走廊、楼梯或倒在公寓厕所、洗刷间、窗外者,一经发现,罚扫卫生,并扣院系、班级相应卫生分,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同学依照《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五)因雨雪天气不能出操,应按时起床,按时清扫好宿舍卫生。

(六)住宿人员要维持好公共卫生

1.严禁在宿舍内外墙壁及门窗玻璃上乱贴、乱画及张贴非法宣传品;

2.严禁从窗户或阳台向外泼水、扔果皮、纸屑及其他物品;严禁随地吐痰、污损墙壁、随地大小便;严禁将杂物倒入水池、便池内;

3.严禁在楼内或宿舍内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等;

4.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七)学工与保卫处、各院系每周对宿舍卫生状况进行检查评比,汇总后予以公布,分别作为对院系、班级和星级文明宿舍评比的依据。

第六条 公寓卫生检查规定

(一)各院系要经常对所属班级宿舍卫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二)学工与保卫处及物业人员每天对宿舍内务卫生、公共区域卫生、公寓周边区域卫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各院系,并计入院系考核成绩。

(三)各院系对内务较差的宿舍进行限期整改,并由学工与保卫处、院系共同检查验收,整改期限为一周。验收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每间宿舍2分的标准在当周公寓卫生成绩中扣分。

(四)各院系对分管楼层的走廊、楼梯、厕所、洗漱间以及学生公寓周边卫生区负责,防止学生乱扔、乱倒垃圾。学工与保卫处及院宿管部负责每天检查。如发现有乱扔、乱倒行为的,责令该院系查明原因,并每次扣除其当周公寓卫生成绩1-5分。

(五)卫生检查及评分比例

1.院学生会宿管部检查成绩占30%,每周二、四对各院系宿舍进行卫生检查;

2.学工与保卫处检查成绩占70%,各院系辅导员采取轮流值班的方式参与学工与保卫处对宿舍卫生的检查。

第七条 宿舍内务标准

(一)使用学院统一的床单、被套、枕巾、床垫、窗帘,并保持干净。被子套被套,按军训标准折叠,被的正面向门;枕头盖枕巾放在被子里侧,床单平整无褶皱,床上无异物;窗帘不用时应拉开。

(二)每张床下鞋子不得超过六双,鞋跟朝外,居中摆放成一条线,并居床外沿10厘米。脸盆外沿与鞋跟成一线,分别放在鞋的两侧,脸盆内可以摆放牙缸、牙刷、毛巾、香皂等日常洗漱用品,并摆放整齐。

(三)原则上靠近宿舍门的铁床为行李床,下层放置箱包,上层放置铁皮柜无法容纳的大件物品,并摆放整齐,其余空床和铁皮柜上方不得放任何杂物。

(四)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暖瓶在室内整齐摆放。水杯整齐摆放在窗台上,铁撮、拖把、笤帚、垃圾桶整齐摆放在阳台一侧,并保持干净,撮子、垃圾桶里不准有垃圾,另一侧可整齐摆放鞋子及其他物品。蚊帐每天使用后应收好(各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条所述物品摆放要求以院系为单位进行统一规范,并保持干净整洁)。

(五)室内、阳台地面整洁,无任何垃圾、杂物;门窗、铁皮柜保持干净清洁;墙壁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无乱钉乱挂。

(六)宿舍一览表应按照学工与保卫处(团委)统一要求张贴在宿舍门上,保持完好无损,如实登记宿舍成员信息。

(七)周六、周日照常打扫卫生,除可晒被子外,其他标准不变。

第八条 宿舍检查考核标准

宿舍检查考核采用百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89分为良好,60分-74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一)被子(15分):按规定摆放成一条线,平整成形,边角突出,被套、被子干净。有一床被子未叠者,该项不得分;

(二)枕头、床单、褥子(15分):使用学院统一配发的物品,按规定堆放,平整干净,床单包褥下,无杂物;

(三)床下物品(10分):按规定摆放成一条线,鞋干净、无污迹、无异味,脸盆内外干净,脸盆内物品摆放整齐,床下无杂物;

(四)室内其他物品(15分):行李床、铁皮柜、暖瓶、水杯按规定摆放,干净整齐,无物品乱放乱挂。卫生间物品干净无污渍。发现烟酒、大功率电器、无人时充电及其他违禁物品、未关灯等,该项不得分;

(五)地面、墙壁(15分)干净整洁,无垃圾,无蜘蛛网,无乱贴乱画;

(六)阳台(10分)工具、物品摆放整齐,撮子、垃圾桶内无垃圾,并保持干净。未倒垃圾的该项不得分;

(七)门窗(10分)干净整洁,玻璃明净,宿舍一览表按规定张贴,无乱写乱画。无宿舍一览表该项不得分;

(八)通风、消毒(10分):按照要求定期、定时对宿舍进行通风、消毒工作,并认真填写记录表。

以上评分标准不符合要求者每处扣5分。凡是有两床(含两床)以上被子未叠,或地面垃圾较多且未清扫、或宿舍门打不开等问题,或以上七项中任意两项不得分的,宿舍卫生成绩为零分。

 

第三章 星级文明宿舍评比规定

第九条 评比内容及评分标准

“星级文明宿舍”评比包括卫生、安全、纪律、文明、财产五个方面,满分为100分,共分五个星级。评分标准如下:

(一)卫生(25分)

1.床铺:床单被罩枕巾整洁、被子叠放整齐、铺面平整,无杂物(5分);

2.地面、墙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渍、无痰迹、无垃圾、无积水等,墙壁无灰尘、无蜘蛛网、无印记、无乱刻乱贴乱画等(5分);

3.门窗:干净无灰尘,玻璃洁净,窗台无乱摆乱放(5分);

4.物品摆放:物品、鞋子摆放整齐有序,无乱摆乱放现象。室内无异味(5分)。

5.通风、消毒:通风、消毒工作必须做到定期、定时不留死角。认真填写通风、消毒记录表5分)

(二)安全(25分)

1.宿舍内无吸烟、酗酒、赌博、乱拉电线等现象(5分);

2.不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5分);

3.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宿舍内不从事商业活动和烧饭做菜等现象(5分);

4.不存放管制刀具,不使用各类违章电器(5分);

5.宿舍成员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行为(5分)。

(三)文明(20分)

1.宿舍成员举止文明,交往得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5分);

2.宿舍内无大声喧哗、播放音响、打球、踢球、攀爬(5分);

3.宿舍成员在校园内无“乱扔、乱放、乱晒、乱贴”行为(5分);

4.节约用电、用水,无“长明灯”、“长流水”等行为(5分)。

(四)纪律(20分)

1.宿舍成员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评比周期内无受纪律处分者(5分);

2.午、晚休纪律好,宿舍成员无旷寝,无夜不归宿及其他违反就寝纪律行为(5分);

3.宿舍成员无旷课、迟到、上课时间无滞留宿舍现象(5分);

4.宿舍成员无顶撞老师、管理人员及其他严重违纪行为(5分)。

(五)财产(10分)

爱护公共财产,无人为损坏现象。

第十条 检查评比方法

(一)“星级文明宿舍”评比由学工与保卫处牵头,每月组织各院系进行评定。四星级以下的宿舍由院系进行评定,五星级文明宿舍由学工处评定。

(二)各院系每月最后一周自行组织本院系宿舍的星级评定,五个单项中满分项均可获评一个星级,五个单项均为满分的宿舍可推荐到学工处参评“五星级文明宿舍”。

(三)学工处于次月第一周对各院系推荐参评“5星级文明宿舍”的宿舍进行评定。评定得分95分以上且符合其他评定要求者为“5星级文明宿舍”。

第十一条 评比要求

(一)各院系成立由院系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为组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星级文明宿舍”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院系于每月最后一周将当月宿舍星级评定结果报学工与保卫处备案。

(三)各院系应按规定如实开展“宿舍星级”评定工作。学工与保卫处于每月对各院系宿舍星级评定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四)当月有以下问题之一的宿舍,不能评定为“5星级文明宿舍”:

1.历次内务卫生检查成绩出现低于90分的;

2.宿舍成员有吸烟、酗酒、打牌、打架、赌博等严重违纪行为的;

3.宿舍存放违禁物品、乱拉电线插排、使用违禁电器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4.宿舍成员有违反午休晚休纪律、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破坏公物行为的;

5.宿舍成员在校园内有“乱扔、乱泼、乱倒”行为的;

6.宿舍成员有“长明灯”、“长流水”等行为的;

7.宿舍成员有违纪受处分的;

8.宿舍成员有其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

(五)在学工处组织进行宿舍星级认定中,有以下问题之一的宿舍,直接评定为“1星级”,并按每个宿舍减1分的标准计入院系考核:

1.内务卫生检查成绩出现低于70分的分值;

2.宿舍成员有吸烟、酗酒、打牌、赌博等行为;

3.宿舍成员使用违禁电器、养宠物,或存放其他严重违禁物品;

4.宿舍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者;

5.宿舍成员有严重违反午休、晚休纪律的行为;

6.宿舍成员有“乱扔、乱放、乱泼、乱倒”行为;

7.宿舍成员有因违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8.宿舍成员有其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星级文明宿舍”评比结果的使用

(一)经学工与保卫处评定为“5星级文明宿舍”的,按照每个宿舍加1分的标准,计入院系当月公寓卫生成绩。

(二)各院系可依据本评比办法,在班级考核中予以相应体现。

 

第四章 公寓调配及财产管理

第十三条 公寓调配及财产管理

(一)学生宿舍及其配套的设备、设施都是学院公共财产,学生应自觉爱护、严禁损坏。各院系受学院委托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

(二)学工与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的统筹安排。按照二级管理和集中管理的要求,根据各院系的实际情况,学工与保卫处将宿舍分配到各院系,由各院系进行全面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学工与保卫处有权对各院系所属的宿舍进行调整,各院系应积极配合。

(三)每年新生入学后,根据学生实际报到情况,依据按班级住宿、就近安排的原则,由学工与保卫处统一实施新生入住管理。

入住手续为领取钥匙--检查宿舍财产--填写宿舍物资登记表--签字确认入住。

(四)学生交费后入住学生公寓由各院系组织学生签订住宿公约或住宿承诺书。住宿房间和床位确定后,学生不得擅自调换,不得以任何借口出租、出借床位。住宿学生须服从学工与保卫处和院系的统一管理,接受相关工作人员的巡视检查。

(五)院系如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院系住宿学生进行房间内部调整的,须向学学工与保卫处提出申请后才能进行调整;同时将调整后的学生住宿情况报学工与保卫处备案。

(六)入住公寓的学生,要服从学校统一的住宿调整安排。因转专业或其他原因需宿舍调整的,由院系在本院系的房源内安排,调整情况送学工与保卫处,跨院系的调整,由学工与保卫处统一安排。

(七)学生休学、退学、毕业时,持有关手续经院系验收房间签字后,再到学工与保卫处办理退宿手续。应在接到离校通知后的两天内办理完退宿手续。

(八)因学生实习毕业、宿舍楼大型改造等客观原因需要统一调整宿舍时,视情况进行统一验收、统一办理。

(九)全校范围内的宿舍大调整,在学年末依据本年度招生计划、毕业生情况、男女学生比例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集中调整。调整后的空宿舍一律由学工与保卫处统一管理。

(十)学年期间一般不进行宿舍调整,个别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宿舍者,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申请调整宿舍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学生宿舍调整申请表》,经调查核实、验收财产后,将调整意见报学工与保卫处,方可更换宿舍。私自调换宿舍者,一经发现,予以相应处理。

(十一)严格落实宿舍财产登记制度,对床、铁皮柜等进行统一编号。

(十二)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财产,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搬出宿舍;室内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调换,床位不得自行随意组合;如进行宿舍调整,室内公物不得随意搬离、调换。

(十三)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对学生宿舍公物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即学院负责在学生入住前对宿舍公物和设施统一配置和安装,以及对在使用期间自然损坏的维护、补充,非自然损坏的实行收费维修和赔偿制度。具体办法是:

1.学工与保卫处、各院系、班主任之间交接宿舍时,应认真检查,对发现轻微损坏现象,暂时不需要维修的,应详细注明,确认符合交接要求后,双方进行交接并签字。

2.直接或间接原因使用不当造成公物损坏,实行收费维修或照价赔偿。其项目主要是门、窗、玻璃、水电设施、通信设施、床铺、铁皮柜等。故意损坏或由于其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3.属自然或不可抗拒原因致公物损毁的可不予赔偿。

4.宿舍公物如有损坏,应在三天内到后勤处办理报修手续,学生不得自行处理。

5.公物损坏,归个人使用的或属个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和赔偿费用;属宿舍公共部分而无法查清责任人的,由该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维修费或赔偿金。如果按上述办法仍然无法确定责任人,则维修经费从相关院系的学生管理经费中支出。

 

第五章 实习(毕业)生文明离校规定

第十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大学生的行为,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学院对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毕业生在接到离校通知后,应立即到班主任处领取毕业生传递单,按规定时间到校内各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生实习离校前,班主任应对其所在宿舍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损坏的公物应由学生缴费维修或更换的,应督促学生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上报院系。学生缴费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学生离校后7天之内,院系应完成与班主任、学工与保卫处之间的宿舍交接手续。交接完成后的空宿舍由学工与保卫处统一管理。

(三)毕业生应爱护学校的公共设施,特别是宿舍的公共财产和设备,住宿学生在离校前必须保证宿舍公共财物的完好无损,如有丢失、损坏的应照价赔偿。若有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毕业生应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如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中,无视学校规章制度,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工作秩序,根据《山东省城市服务技师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款项,予以处理。

(五)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及出国留学的学生在接到离校通知后,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后,按规定日期离校。

(六)学生党(团)员、干部在毕业离校期间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七)各院系及有关部门在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要加强管理,热情服务。

第十五条 实习学生住宿规定

(一)各院系在学生实习前必须将学生离校时间以书面形式报告学工与保卫处,并及时协调后勤处做好财产的清查工作。

(二)实习生中途不得回校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返校住宿者必须持有班主任、院系主任的签字证明,到学工与保卫处办理入住手续。

(三)各院系须将实习返校住宿学生安排集中住宿,以便统一管理。各院系必须加大对该部分学生的管理力度。如在公寓发现实习学生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则视其违纪情节,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之有关规定对其予以纪律处分,并扣除该院系日常行为考核相应分数及该生所在班级班主任的当月津贴10—30元。

 

第六章 公寓管理员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公寓管理员开门时间:早晨05:30;中午11:30;下午15:40(夏季16:00);晚上20:30。

公寓管理员关门时间:上午08:00;下午13:50(夏季14:20);晚自习18:20;晚休21:30。

开关门时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学工与保卫处同意。

第十七条 工作要求

(一)晚归学生必须经管理员查明原因,做好登记后方可入内。

(二)学生因病等特殊情况出入公寓,须经值班老师或班主任批准,做好登记。

(三)上课期间及晚自习期间公寓不开门任何学生不得无故滞留宿舍。期间学生回公寓,须持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名批准假条及胸卡或学生证,公寓值班员需登记好何时进入、何时离开。

(四)不得出现将社会人员带入公寓或男女学生互窜宿舍现象。

(五)学生家长确需进入宿舍者,需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做好登记后方可入内,并按时离开。

(六)学生将行李带出宿舍,必须有班主任开具的证明,否则不予放行。

(七)学生宿舍钥匙不得随便外借。

(八)不准带饭菜进入公寓。

 

第七章 水电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要牢固树立节约水电意识,做到人人自觉、互相监督,养成勤俭节约的生活习惯。

第十九条 要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改装和破坏水电设施。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注意节约。随手关灯、关水龙头,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发现因设备故障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应及时报修,防止浪费,违者由学院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不准私拉电线,不准使用电褥子、热得快、电炉子等大功率用电器,确保用电安全,违者没收电器并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