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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服务技师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 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 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 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教财[2007]7 号)和《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 的通知》(教财[1994] 35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 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依法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 酬的学生资助方式。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 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 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学生私 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审批、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院的 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 任组长, 小组成员包括学工与保卫处(团委)、组织人事处、财 务处等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设在学工与保卫处(团委),负责勤工助学 政策的制定、检查、协调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审核和上报;

(二)负责公布勤工助学岗位并组织学生报名;

(三)协调勤工助学双方的关系;

(四)协调用人单位做好检查、评审工作;

(五)勤工助学学生工资汇总及上报;

(六)其它关于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组织人事处具体工作

(一)勤工助学学生劳动量及出勤审核;

(二)勤工助学学生工资审核。 第九条 财务处具体工作

(一)勤工助学资金的管理;

(二)勤工助学岗位工资的设定;

(三)勤工助学学生工资的发放。

第十条 面向全校的勤工助学活动应先申报用工计划,由学 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聘用所需人员,未经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 不得擅自使用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应积极关心、支持和协助做好学生勤 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山东省城市服务技师学院设立勤工助学资金专用 款项。

第十三条 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学生 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资金, 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根据学院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 的规定以及本部门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 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 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 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 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部门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 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 位为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岗位;临时岗位为不具有长期性,通过 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岗位。

第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应有组织的开展,各用人单位 应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固定岗位需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计划,说明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需用人数、完成时间、应付 报酬,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二)临时用工需提前一周报用工计划,急用工也必须经学 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用工,同时填写临时用工申请表。

(三)与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签订用工协议。

(四)谁用工谁负责原则,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全面负 责,包括组织、教育、管理、验收、纪律、安全等,发生问题, 由用人单位负责。

(五)制定用工质量标准及考核细则,对学生完成的工作进 行考核和评价,填报勤工助学学生工资单,每月月初报学生资助 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对违规违纪和不按要求完成工作的勤工助 学学生,有权提出辞退申请,并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

(六)同一学期内,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

(七)完成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助学任务

第十九条 所有岗位设置均需由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同 意。未经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用人部门提交 申请,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备案,财务处统一从勤工助 学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由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参照执行。勤工助学工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 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不具有长期性的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

按工作量计算均可;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 算。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按月计酬,每月 360 元(每小时不低 于 12 元按每月 30 小时计算)。财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某些 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按月发放;临时岗位劳动 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根据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 学生的劳动表现,发放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 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财务处、学生 资助管理办公室联合作出调整计划,报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 组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具体流程

(一)用人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书 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

(二)由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授权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公 布勤工助学岗位并组织学生报名;

(三)学生本人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一式两份),经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同意聘用公示后,学生即可开 始工作;

(四)用人部门负责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 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

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院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 护。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 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勤工助学岗位 工作;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 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之中。学院每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 现突出的学生,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不遵守校 规校纪,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私自更换或擅自离岗者,可以视 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 规校纪的,按照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参 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