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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服务技师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营造争先创优的育人氛围,激励更多品学兼优的学生成人成才,培育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奖励的对象是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院设院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特殊贡献奖学金四类。

第四条依据《二级管理经费划拨及使用暂行办法》(鲁城院〔2021〕37 号),奖学金经费从院系学生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上一学期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学工与保卫处处长、团委书记、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奖学金管理中的重要事宜,监督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工与保卫处(团委),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院系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组,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及辅导员组成,负责本院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班级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由班主任及班级学团干部组成,负责班级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三章评定资格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具备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一)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 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格高尚,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

(三)学期内全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5 分且均达到及格水平,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低于80 分。

(四)没有受到纪律处分或虽受过纪律处分但处分已解除。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一学期中病假超过20 天或事假超过30 节;有旷课行为或迟到、早退超过5 次。

(二)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资格,不再增补名额。

(三)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四章名额分配、奖励金额及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院长奖学金

全院共六名,每个院系一名,奖学金1000 元/人。评定条件:学期内全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90 分,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90 分,且在集体活动和实践工作中表现突出。院长奖学金由各院系推荐,学工与保卫处(团委)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院长奖学金占用班级一等奖学金名额。第十二条综合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分为三等。班级人数在30 人以内的(含30人),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各1 人;人数在30 人以上的班级,一等、二等奖学金各1 人,三等奖学金2 人。一等奖学金300 元/人,二等奖学金200 元/人,三等奖学金100 元/人。由班级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推荐,院系审核,学工与保卫处(团委)审定。

第十三条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分为优秀学团干部奖学金、助理辅导员奖学金、助理班主任奖学金(只在新生第一学年设置)。

(一)优秀学团干部奖学金:分为班级优秀学团干部奖学金、院系优秀学团干部奖学金和学院优秀学团干部奖学金三种。评选条件: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学院、院系及班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团干部。各类优秀学团干部奖学金不能兼得。

1.班级优秀学团干部奖学金:班级人数30 人以内(含30 人)每班2 人、班级人数30 人以上每班3 人,奖学金100元/人,由班级推荐,院系审定;

2.院系优秀学团干部奖学金:每个院系5 名,奖学金200 元/人,由院系推荐,学工与保卫处(团委)审定;

3.学院优秀学团干部奖学金:名额为15 人,从学院学团干部中评选产生,奖学金300 元/人。由学工与保卫处(团委)推荐,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定;

(二)助理辅导员奖学金:300 元/人,由院系按照实际任职情况推荐,学工与保卫处(团委)审定;

(三)助理班主任奖学金:200 元/人,由院系按照实际任职情况推荐,学工与保卫处(团委)审定。

第十四条特殊贡献奖学金

评定条件:见义勇为、好人好事事迹特别突出或为学院作出重要贡献。由学工与保卫处(团委)推荐,经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人选和奖励金额。

第五章评定要求

第十五条学期内无课程考试成绩的班级不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六条院长奖学金与综合奖学金不能兼得,综合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十七条奖学金必须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八条奖学金的评定,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生获得奖学金应填写《学生奖学金评审表》,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学工与保卫处(团委)负责为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工与保卫处(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