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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校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高校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是指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免除学费。

第二条  省属高校学生免学费实施流程: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递交《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7-1),学校对申请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11月15日前,学校汇总统计免学费人数报省教育厅。12月30日前,省财政厅按照学校所属级次分类下达免学费补助资金。

第三条  部属、外省高校学生免学费实施流程:每年10月31日前,部属、外省高校学生向生源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提出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递交《山东省高校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高校学费收据。11月15日前,各市教育部门汇总统计本市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学生人数报省教育厅。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12月15日前,市、县级财政部门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及本级应承担资金下达县级教育部门。12月31日前,县级教育部门将免学费补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第四条  市属(含民办)高校学生免学费实施流程由各市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第五条  各高校要确保每年从事业收入或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学生资助经费并优先用于免除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