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冬送暖,情系学子|智能制造学院开展寒假家访活动
随着2025年寒假的来临,智能制造学院积极响应学校号召,开展了特殊群体学生寒假家访活动。本次活动旨在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状况,加强家校联系,为学生提供更精准的帮扶与关怀,拉近学生家庭和学校的距离,增进家校师生之间的感情和沟通。根据实际的学生名单,辅导员老师们对学生进行电话、视频沟通或实地等多种形式的家访。2月7日,智能制造学院辅导员卢建中和顾赫老师,在学校领导的统筹、学工处的安排和学院刘安院长及李伟书记的指导下,形成家访小组,携带慰问品,走出校门,驱车到菏泽等地进行实地家访慰问。在家访过程中,卢建中老师、顾赫老师和家长、学生围坐一堂,一同探讨交流。老师们首先向家长和学生表达了学校的关心和问候,详细了解了家庭的实际情况,并介绍了国家及学校的奖助学贷等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免学费等,解答了家长围绕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的疑问;同时老师和家长也共同探讨了学生在校的学习成长和未来规划等一系列事项。家长们对此次家访表达感谢,感谢学校老师们带来的米、面、油、奶等慰问品,家长表示:“老师们的到来,让我们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学校对于孩子的关爱,真的做到了让家长在家放心让学生学习安心,并进一步表示不会辜负学校的期望,共同培养孩子成才,为国家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此次家访活动,不仅为同学们的家庭送去了温暖和关怀,也进一步增强了家校之间的联系。智能制造学院将继续关注每一位学生的成长和发展,通过家访等活动,为学生提供更加精准的帮扶和支持,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实现梦想。在这个寒冷的冬季,智能制造学院的老师们用实际行动诠释了教育的温度,让每一位学子都能感受到来自学校大家庭的温暖和力量。我们相信,有了这样的关爱和支持,同学们一定能够战胜困难,迎接更加美好的未来。
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对抗组织审查,应予处分的五种情形: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党章将“对党忠诚老实”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一名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自身有违纪问题或者因此接受组织审查时,应该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组织说明问题,协助查清违纪事实,决不允许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这既是党员义务,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仍有部分违纪党员、干部执迷不悟、自作聪明,在党组织审查期间负隅顽抗,妄图逃脱纪律惩戒。有的为规避组织审查,将收受的财物转交给亲友藏匿;有的与涉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要求相关人员帮其隐瞒收受礼品礼金问题,或者伪造借据收条、制造借款还款假象,补签有关协议、制造投资假象等。这些党员、干部对抗组织审查,背离了对党忠诚的义务,错过了组织的教育和挽救,到被严肃追责时才追悔莫及,广大党员、干部务必引以为戒。
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关于党员信仰宗教、搞迷信活动的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对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动作出处分规定。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动,与党员应当是唯物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的要求背道而驰。我国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党员作为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视情况采取要求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等组织处置。党员干部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更是理想信念缺失的体现。梳理近年来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仍有人“不信马列信鬼神”——有的长期在家烧香拜佛,有的给自己祖坟、办公室调风水,有的指使行贿人给“大师”捐款。党员干部搞迷信活动绝不是一件小事,会侵蚀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也常常与腐败行为相伴相生,必须以严格的纪律予以规制。实践过程中,有两点需要把握:一是认定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既不以党员参加入教仪式或取得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宗教类证件为前提,也不以在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参加过宗教活动为前提,而是应当以该党员背弃共产主义信仰,信仰某一宗教为判定标准。二是把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与组织、参加一般的民俗、习俗活动,以及正常参加游览活动区分开来。不能把一些有着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区域特色的民俗、习俗活动当成迷信活动。党员干部偶尔到一些寺庙、道观、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参观游览或参加活动仪式等,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游览或工作,也不应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
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关于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的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党的规矩,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章、纪律、法律的规范要求和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的总和。既包括成文的党内法规,如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也包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这些规矩看着没有白纸黑字的规定,但都是一种传统、一种范式、一种要求。违反了这些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在政治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受到党纪惩处。本条规定是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的政治规矩提出的纪律要求。对违反党的规矩的行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主要是指损害党的政治形象,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新修订的《条例》将违反党的规矩的行为危害后果修改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此类问题的标准,体现以高标准、严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而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党员、干部违纪往往是从破坏规矩开始的。规矩不能立起来、严起来,很多问题就会慢慢产生出来,很多事实都证明了这一点。能否严守政治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必须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更高的政治觉悟要求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