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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体检管理办法

 

为保障师生身心健康,加强疾病预防,规范师生体检工作,现依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2号)、《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体检管理办法》(鲁商党群字〔2010〕83号),参照《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17〕27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学院教工(包括离退休教工、在编在职教工和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和入学新生。

二、体检分类

(一)入职体检:新教工经面试合格后,组织人事处负责通知并安排人员陪同到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参加入职体检的新教工不再参加当年的常规体检。

(二)常规体检:每年组织学院教工健康体检一次。各部门负责通知教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报告个人保管。

(三)妇科体检:每年组织女教工(含离退休)妇科体检一次。各部门负责通知女教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报告个人保管。

(四)新生体检:每年秋季开学组织新生健康体检一次,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新生到学院卫生所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学生,学生如有异议,应向学院卫生所提出申请复查。体检报告由学生处负责填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体检项目

(一)入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的体检标准和项目。

(二)常规体检:内科、外科、心电图、血常规、尿常规、胸透(片)、肝功、肾功、血脂、血糖、腹部彩超(肝胆胰脾肾)、肿瘤标志物、甲状腺B超,45岁(含)以上男性膀胱前列腺彩超等。

(三)妇科体检:常规妇科检查、乳腺检查、妇科涂片、妇科彩超等。

(四)新生体检: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形体机能、胸透(或胸片,若有异常进一步检查结核菌素实验,另行交费)、血常规、肝功(谷丙转氨酶)。

四、新生体检标准

参照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并按照《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附件2)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五、体检机构

根据体检项目择优确定符合资质和条件的体检机构。

六、体检费用

教工体检费用由学院承担,从福利费中列支,超出规定以外的体检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新生体检费用参照《关于做好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17〕27号 )规定的“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并按规定交纳体检费”,由体检机构收取。

七、组织人事处是入职体检的职能部门,后勤处是师生健康体检的职能部门,各部门要配合做好师生体检的组织工作。

本办法自2017年5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