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服务技师学院校园宣传品管理办法
校园宣传活动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学院形象工程的重要体现。为创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和人文环境,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规范校园视觉文化管理,特对学院宣传活动的标语、海报等宣传品的悬挂、张贴作以下规定:
一、宣传品内容和审核
(一)本办法所称的标语、海报等宣传品(以下简称“校园宣传品”),是指学院各院部、学生社团及师生员工个人,因工作、学习、生活需要,张贴、摆放在学校内的标语、展板、横幅、彩旗、广告、海报、气球、通告、通知、启示等宣传品,以及经我院批准的校外单位、个人的相关宣传品。其具体范围,由宣传处根据宣传政策法规及校园文化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校园宣传品内容必须健康合法,符合学院的规章制度,语言通顺、文图规范、字迹端正,所有张贴物必须署明单位、团体或真实姓名。学校各院部和社团组织等组织张贴、悬挂的宣传品,其具体内容、尺寸规格,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凡属校外组织、单位和团体的有关宣传品张贴物的具体内容必须经学院宣传处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
二、宣传品悬挂、张贴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各院部、团体在校区内组织开展宣传或主办专题活动需使用宣传品时,需填写申请表办理登记手续。申请表需列明活动的内容、时间、宣传品的具体内容、尺寸,悬挂、张贴的地点、方式,活动后的处理意见,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二)未经宣传处审批,严禁学生个人或团体在校内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设立摊点从事商业性宣传活动。涉及到有商业性质或商业赞助的,在室内、宣传栏之外张贴、悬挂其他单位的标语横幅、标语彩旗和其他宣传品,须经宣传处批准。
(三)所有广告、海报、标语、通知、启事必须张贴在学院指定的广告栏、标语栏内,不得张贴在宣传橱窗、阅报栏上,禁止在建筑物墙面、门窗、路树、路灯柱等公共设施上张贴任何印刷品。张贴海报、标语,摆放宣传牌,悬挂横幅等只能在规定期限和指定地点使用。违者由保卫处予以取缔,并将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或处分。
(四)凡学院主办的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涉及商业性质宣传或赞助内容的,一律由宣传处负责接洽,并报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实施。其他部门或二级学院不得擅自以二级学院名义承揽商业性质的宣传活动。
(五)凡学院主办的重大活动、重大节日,由宣传处统一规划横幅,并安排悬挂地点、方式等事项,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横幅用毕,相关部门应及时回收存放或妥善处理;各二级学院制作的横幅应积极配合学院活动或节日主题,以宣传本部门工作、特色、文化、精神等为主要内容,不得涉及商业性质。
(六)由各二级学院或团委主办的重大活动,凡悬挂的内容涉及商业广告性质时,应提前报送宣传处审核、备案。横幅悬挂地点和方式不得妨碍学院日常教学工作、不得影响学院的整体形象。否则,一概不准悬挂。擅自悬挂者,学院将追究有关部门或责任人的责任。
(七)除学院举(承)办的重大学术活动或重大庆典(外事)活动外,一般性活动的横幅标语只允许在指定地点悬挂。未经宣传处批准,禁止任何院部、团体和社团随意悬挂横幅标语、设立拱门、设置彩旗、悬放气球。经批准,进入校区开展专题活动、产品推介活动、咨询服务活动的社会各级单位和企业,其单位和企业的宣传品必须在指定的活动场地内张挂、发放。
(八)除大型庆典活动及活动时间较长的系列活动外,未经批示,其他专题活动的标语、海报、广告等宣传品的张贴、悬挂时间不得超过10天。活动结束后由悬挂部门及时回收。
三、责任和处罚
(一)各院部和社团要对自己开展的宣传活动负责,包括宣传标语内容的审核、活动范围的管理,活动后场地清理等工作。
(二)学院各院部对使用和管理的教学、工作、生活用房及设施具有维护和管理的责任,有权制止在该建筑物及设施上悬挂、张贴任何宣传品的行为。
(三)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指定地点悬挂、张贴的宣传品,将责成有关院部立即清除。拒不清除者,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超过规定时限未自行拆除的各类宣传品,宣传处有权组织人员进行拆除,相关费用由活动主办单位支付。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院部,宣传处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已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需承担其相应责任。
四、本管理方法由宣传处负责解释
五、本管理方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