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案明纪》第二十辑
党中央决定,2025年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为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校纪委制作新一辑《以案明纪》教育内容,旨在通过典型案例“活教材”,教育引导全校党员、干部锤炼党性修养、提高思想觉悟,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推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典型案例】非法集资
丁某系某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戊某系在职教师,己某系退休教师。2013年,被告人丁某注册成立投资管理公司,并在乡镇成立两家分公司,聘用被告人戊某、己某担任分公司负责人,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月息1.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开业庆典、发放宣传单、赠送礼品等形式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案发,被告人丁某共吸收存款1939.009万元,已返还256.6089万元。因丁某无法偿还吸收存款,集资参与人报案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抓获归案。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警言廉语】
作为学校教师,应当自觉加强金融知识学习,增强对非法集资识别能力,不要被不法分子引诱或蒙蔽,为非法集资人站台,甚至帮助其吸收资金,成为非法集资协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