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情
城院首页

山东省城市服务技师学院校园物业监管办法

  • 1、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物业管理工作,提高学校后勤保障能力,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山东省城市服务技师学院校园物业监管办法。

  • 第二条 校园物业监管工作是强化后勤服务意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改善教学、科研、办公环境,提高办学能力与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实行"学校主导,部门负责,各方联动,从严监管"的原则。

  • 第三条 学校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校园物业监管的领导,把校园物业监管纳入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使校园物业监管水平与学校事业同步发展。

  • 第四条 物业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 2、机构与职责

  • 第五条 服务外包工作小组统一负责校园物业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实施校园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督检查物业服务单位履行《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情况;

  •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学校的校园物业监管工作;

  • (三)制定校园物业监管的有关标准、检查评价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对校园物业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等工作;

  • (四)负责协调物业服务单位与服务对象的沟通与联系;

  • (五)开展校园物业监管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 (六)对物业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进行总结表彰;

  • (七)其它校园物业监管事务。

  • 第六条 服务外包工作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专职监督员若干名(由原总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分别承担的物业服务的管理人员担任),并在师生员工中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监督员,发给统一印制的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 第七条 监督员有权对辖区内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不符合监管标准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 第八条 校园物业监督员实施监督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 第九条 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热爱校园物业监管工作;

  • (二)熟悉有关校园物业监管的法规;

  • (三)具备物业监管的知识与技能;

  • (四)遵纪守法,办事公道;

  • (五)具备校园物业监管经验。

  • 第十条 监督员每天要详实记录监管情况,及时向物业服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每周一次书面汇报监管情况。

  • 第十一条 服务外包工作小组应于每周二对上一周的监管情况按系统进行汇总,并作出评价。

  • 3、监管标准及内容

  • 第十二条 监管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山东省城市服务技师学院校园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城市服务技师学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谈判文件》、供应商提交的物业服务方案和承诺等相关规定为依据。

  • 第十三条 监管内容涵盖《山东省城市服务技师学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谈判文件》所规定的所有采购服务内容。

  • 第十四条 校园物业监管部门应配合物业服务单位开展以创建国家、省、市级物业管理的创优活动。

  • 4、物业服务评价

  • 第十五条 服务外包工作小组要根据监管情况,综合听取各部门和师生员工的意见,对物业服务单位服务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 第十六条 学院各部分作为物业服务的直接受益人,履行协助服务外包工作小组对物业服务单位进行服务质量评价与考核的义务。

  • 第十七条 学院统一组织的开学检查及各部门牵头组织的各种专项检查的结果均作为物业服务评价的依据。

  • 第十八条 评价时,除组织不同范围的人员参加评议活动外,还可以通过网络组织广大师生进行网上公开评议。

  •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评价采取百分制,由服务外包工作小组平时监管评价、使用单位评价、职能部门评价和师生员工评价四部分组成,分值所占比例分别为5:1.5:1.5:2。

  •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评价结果作为物业费拨付和合同终止与续签的依据。学期累计检查考核平均成绩达不到90分的,扣除其年度物业服务委托费总额的5%;达不到85分的,扣除10%,解除物业服务合同。